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的一個(gè)基本條款。我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,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條款。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船舶不能從事海上拖帶或救助服務(wù);不得與他船(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)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,包括駛近、??亢碗x開(kāi);禁止被保險船舶從事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。在此限制范圍內,除非被保險人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,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條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險費,或者對于為了拆船或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險時(shí),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。否則,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人的責任,保險人不負責任。